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2021年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2021年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奖励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0850、82340922)。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佛山市禅城区2021年工业企业“小升规” 培育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佛山市禅城区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工业企业可持续发展,增加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根据《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工作措施(2020-2022年)〉的通知》(佛工信函〔2020〕517号)、《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21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工信函〔2021〕3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每年安排工业企业“小升规”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对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近3年在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2021年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工业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视同企业法人)。 第四条 扶持标准 (一)升规入库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工业法人企业首年奖励15万元 X,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其中,如果已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的,首年奖励30万元 X,最高不超过80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则奖励15万元 X,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其中属于高企的,最高不超过60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奖励X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前2年最高奖励已含区级奖励15万元)。以上X为企业当年经济贡献值区级留成部分较上一年经济贡献值区级留成部分的增量。 首年的定额奖励为申报当年即奖,即符合升规条件的企业在递交入库申报资料并通过区级审核的当年,即可申报15万元或30万元定额扶持资金。 禅城区在名录库工业法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含)后已申领区级升规入库奖励的,在2021年再次进入名录库不再享受上述升规入库奖励。 (二)搬迁补贴扶持:为科学规划我区制造业产业集群,补贴企业按照政府引导迁入我区工业园区,吸引优质制造业企业落户我区,对2021年区内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从区外搬迁到我区,且工商、税务在我区进行登记并已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搬迁到我区当年升规入库的工业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为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其中,属于高企的额外增加15万元奖励。区内搬迁的,5年内奖励不超过1次。奖励申报时间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三)过桥贷款扶持:根据《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禅经发〔2020〕44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对符合该细则规定的扶持对象及“小升规”后备工业企业进行过桥贷款扶持。本项扶持具体依照《管理细则》执行。 (四)融资贴息扶持:对上年度或本年度仍在库的规上工业企业、“小升规”后备工业企业进行融资贴息扶持。本项扶持标准及贴息限额具体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产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1〕4号)执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禅城区2021年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奖励扶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提供电子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升规入库奖励”中首年定额奖励的,仅需提供《申请表》;申报“升规入库奖励”中经济贡献增量奖励的,还需提供相关年度完税凭证电子扫描件(在每年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申报“搬迁补贴扶持”的,还需提供: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电子扫描件。 2.租赁厂房的需提供企业与迁入园区签订的租赁合同电子扫描件;购买、自建厂房的需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扫描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电子扫描件。 (四)申请“过桥贷款扶持”的,按《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禅经发〔2020〕44号)执行。 (五)申请“融资贴息扶持”的,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产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1〕4号)执行。 第六条 资金申报与审批 (一)发布通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镇(街道)预审: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四)审核: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查,并统筹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进行共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征求镇(街道)、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五)公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初步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征求各镇(街道)、财政、税务、统计、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后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对拟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 (六)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并拨付: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拨付奖励资金。对于“一事一议”项目或涉及专项资金预算追加等情况应当将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区政府审议确定后,再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职责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专项资金区级负担部分年度使用计划和预算,并负责指导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做好项目预算,跟踪资金落实情况。 (二)会同区统计局核定企业入库情况、区税务局审核初审项目中企业涉税数据,汇总审定形成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四)负责核定企业是否为高企。 (五)根据需要组织政策宣讲或培训、委托中介组织或机构提供项目管理、评审和审计监督等服务。 第八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安排方案。 (二)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三)做好与镇(街道)的资金结算工作。 第九条 区统计局职责 负责核定企业类型;核定企业申报首年奖励时是否“2021年进入名录库”;核定企业申报第二、三年奖励时是否“仍在名录库”;核定企业申报第四条第(一)类扶持资金是否通过区级入库初审。 第十条 区税务局职责 负责审核企业有关的涉税数据。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负责核定区级登记权限内企业登记变动情况,如有无外迁、注销等。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职责 负责发动辖区内企业申报奖励扶持资金;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与企业工商登记地所在镇(街道)按照5:5共同负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支付,再在各镇(街道)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十四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统计局、各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撤销其获得奖励扶持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对于未在年度申报期内申报奖励的企业,其当年申报奖励的资格自动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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