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反映(联系电话:86338750)。 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doc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壮大发展环保产业,改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广东省培育安全应急与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工信节能〔2020〕131号)、《关于同意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开展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函》(环办函〔2011〕6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环保、产业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科技、经促、财政、人社、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国资、金融办、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环保产业政策的编制和修订、年度财政资金的安排等重大事项,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成员由该分局领导班子及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拟定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及提出政策修订建议;管理实施本办法的各项具体事务;管理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产业促进平台;受理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编制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年度预算;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宣传、环保项目和环保企业考察、评审、公示和报批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八个方面,将环保产业培育成为南海区支柱产业之一:
(一)用于扶持在南海区新成立的环保企业立足南海。
(二)用于支持和奖励南海区环保企业走出南海、走向世界、做大做强。
(三)用于在南海区推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四)用于支持环保技术创新研发和技术引进。
(五)用于支持和奖励南海区环保从业人员提升专业能力,支持和鼓励环保专业人才留在南海。
(六)用于支持和奖励南海区环保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或参与环保领域的标准编制工作。
(七)用于支持和奖励南海区环保企业上市。
(八)用于支持南海区环保产业载体建设、扶持环保社会团体发展、支持环保产业促进平台建设、日常运营管理以及场地租赁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产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一)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研发、标准编制、装备制造、仪器制造、资源再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专业环境服务等项目;
(二)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与运营管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认定,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其它环境评估;
(四)环境监测与自动监控、环境信息化和环保大数据服务;
(五)环境金融与贸易;
(六)其它与污染防治相关的环境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和奖励对象为:
(一)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的环保从业人员(其所在单位注册地需为南海区)。
(二)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的相关单位,包括主营业务为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环保产业的企业,即本办法所指的环保企业;以及服务并有利于促进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的其它单位,如基金管理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专业园区运营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符合本办法扶持和奖励资格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本办法于当年申请上一个财政年度的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
第二章 扶持新成立环保企业和培育环保人才
第七条 补助新成立环保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资金。对在南海区新成立的环保企业在符合南海城乡规划的产业用地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国有土地工业改造提升等项目内(须为区政府批复认定项目),或在瀚天科技城、力合(佛山)科技园及领导小组批复认定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内租用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其公司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租金的50%、40%、30%给予资金补助,对每家企业补助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上限为每年50万元。
对在南海区新成立的环保企业在符合南海城乡规划的产业用地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国有土地工业改造提升等项目内(须为区政府批复认定项目),或在瀚天科技城、力合(佛山)科技园及领导小组批复认定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内自有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其公司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250元/年、200元/年、150元/年的价格给予资金补助(以实用面积为准),对每家企业补助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
第八条 奖励龙头环保企业落户我区。对将注册地新迁入我区的主板上市环保企业,或者符合南海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引领和带动作用且投资总额(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环保项目,给予落户资金奖励,具体内容由区人民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
第九条 扶持和奖励人才培育。环保从业人员新考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已在区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两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补助。环保从业人员新考取清洁生产审核师合格证等其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类职业资格证书或环境保护相关的职业岗位技能认定证书,并已在区内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两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补助。该项奖励扶持由环保从业人员所在的企业集体申报。
第三章 扶持环保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条 补助区内成立五年以上的环保企业新增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资金。对在南海区成立超过五年的环保企业在区内新增租用生产经营场所,并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15%及以上的,按新增面积租金的3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对每家企业补助新增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上限为每年30万元。
对在南海区成立超过五年的环保企业在区内新增购买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并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15%及以上的,按新增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年的价格给予资金补助(以实用面积为准),补助期限为三年,对每家企业补助新增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上限为每年2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奖励引进资金投资南海区环保产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且注册登记在千灯湖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南海区环保企业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帮助我区环保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或企业生产发展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环保企业上市及兼并重组。对成功上市的环保企业或上市环保企业兼并重组的,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四章 扶持环保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
第十四条 扶持和奖励技术研发。环保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环境治理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创新研发项目,取得专利证书、省级及以上奖励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资金奖励,每个企业(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评审标准如下:
评审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奖励证书
依据项目所取得的省级及以上奖励证书的等级进行评分
30
1.针对科学技术奖、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和环境技术进步奖,取得国家级的,得30分;取得省级的,得20分。
2.单个项目获得多个奖励的得分可叠加,最高得分不超30分。
专利证书
依据项目所取得的专利证书等级进行评分
15
1.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得10分;
2.取得实用新型证书的,得5分。
3.单个项目取得多个专利证书的得分可叠加,最高得分不超15分。
科研水平
依据科技成果鉴定的水平进行评分
15
国内领先的,得15分;国内先进的,得12分;省内领先的,得9分;省内先进的,得6分;水平一般的,得3分。
项目实施
依据项目产业化的进度进行评分
15
项目已产业化,并产生效益的,得11—15分;项目产业化中,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得6-10分;项目产业化条件未完全落实,存在一定风险的,得0—5分。
经济效益
依据项目所签订合同金额进行评分
15
项目实际完成交付的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得15分;500—1000万元的,得12分;100—500万元的,得9分;50—100万元的,得6分;10—50万元的,得3分;10万元以下的不得分。
社会效益
依据项目对环境治理带来的社会效益进行评分
10
优秀得9—10分;良好得6—8分;中等得3—5分;偏低得0—2分。
按照得分高低划分奖励档次:90至100分划为第一档,奖励100万元;80至89分划为第二档,奖励80万元;70至79分划为第三档,奖励60万元;60至69分划为第四档,奖励30万元。
第十五条 扶持和奖励技术引进。南海区环保企业引进最新《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中的环保技术合作项目并在南海区应用的,投产后给予该项目在南海区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奖励,每个企业(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若该项目由第三方引荐,给予引荐人(机构)该项目在南海区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资金奖励,每个引荐人(机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引荐人(机构)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属镇(街道)环境监督管理所和经济促进办共同进行资格确认。项目投资方即为项目公司的投资者,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荐人(机构)时,以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自主创新的环保企业。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的企业,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高新技术环保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环保企业,按照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第五章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第十八条 支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南海区环保企业与10家及以上的排污企业签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合同(合同格式参照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编制的《佛山市南海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接受委托进行污染物第三方治理,且排污企业合同期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给予环保企业第三方治理运营合同年度金额20%的资金补助,每个合同项目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环保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六章 营造环保产业发展氛围
第十九条 扶持新建环保产业载体平台运营管理。对符合南海城乡规划的产业用地,新建或改造成为新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2),经领导小组批复认定且年度运营考核合格的,给予园区项目管理方运营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分三档:
第一档为认定后园区内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的30%(含)以上50%以下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每亩3万元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档为认定后园区内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的50%(含)以上70%以下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每亩6万元(含第一档补助金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三档为认定后园区内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的70%(含)以上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每亩10万元(含前两档补助金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补助按档次申请,本政策有效期内达到下一档补助标准的,可申请给予差额补助。
第二十条 扶持环保社会团体发展。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环保产业标准化建设、环保产业信息统计、企业测评、标准编制、行业自律、对外交流、环保宣教、产业促进等服务。
第七章 申请程序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受理申请,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每年公开发布受理申请通知,明确当年扶持奖励及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扶持奖励项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项目实施后提交项目申请书,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获得扶持奖励。
(二)申请流程:申请人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http://www.fsfczj.gov.cn)提交申请材料→平台受理并发送打印通知后,申请人通过平台打印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加盖公章、整理成册)提交到所属镇(街道)环境监督管理所和经济促进办初审→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区财政有关政策划拨扶持奖励资金。
(三)申请时间:当年扶持奖励项目的镇(街道)级申请时间为次年4月,区级申请时间为次年5月,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扶持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相关环保资质、资格证书或申报前一年内从事环保类业务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涉及生产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提供租赁合同书及租金发票,涉及自有、购买或自建生产经营场所补助的,提供房产证、厂房竣工面积证明等材料;
2.涉及人才培育的,提供环境保护类职业资格证书或环境保护相关的职业岗位技能认定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
3.涉及第三方治理的,提供第三方治理运营合同及付款发票,治理设施运行台账、运营费用结算凭证、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说明、排污企业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满意度评价及推荐情况;
4.涉及技术研发的,提供企业所取得的专利证书、科技证书等;
5.涉及省级及以上技术奖的,提供企业的获奖证书、获奖凭证等;
6.涉及技术引进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提供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7.涉及环保产业载体平台运营管理的,提供载体园区的认定文件、面积证明文件,载体园区运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进驻情况、企业对运营方的满意度评价)等。
以上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同一家企业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享受扶持奖励,同一事项对应不同的扶持奖励项目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四、十五、十八、十九条扶持奖励资金和环保产业促进平台场地租赁资金由区及所属镇(街道)各负担50%,其中涉及区级部分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第二十条扶持奖励资金和环保产业促进平台建设、日常运营管理资金由区负担,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七条扶持奖励资金按照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扶持奖励资金或者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将其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3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奖励申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再受理其扶持奖励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需要评审的事项,由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成功申请扶持奖励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直至奖励结束。对于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实施扶持奖励的企业,其奖励事项仍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2017〕25号)执行,直至奖励结束。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奖励申请表
2.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
扶持奖励申请表
单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万元
营业收入(上年数): 万元
申请奖励类别:第 条第 款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投资人对引荐人(机构)资格的确认意见(涉及技术引进项目引荐人(机构)资格的请填写此项):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所属镇(街道)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经济促进部门审核意见(涉及技术引进项目引荐人(机构)资格的需一并审核):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
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附件2
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环保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我国产业重点发展方向。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壮大发展环保产业,充分发挥我区产业链和区位优势,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培育适合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发展需求的专业化载体园区,做好载体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认定办法。
一、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定义
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是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经国家生态环境部(原国家环保部)批准建设的环保产业集聚区。其载体园区应符合“能够促进南海区产业体系进一步转型升级,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集聚”的发展理念,形成龙头带动、产业集聚、协同创新的环保产业体系。以环保产业为发展重点,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发展目的,着重培育环境技术研发、标准编制、装备制造、仪器制造、资源再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专业环境服务、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与运营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认定、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环境监测与自动监控、环境信息化和环保大数据服务、环境金融与贸易等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资源集约等特点的产业。
二、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认定标准
载体园区认定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一)符合土地使用功能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
(二)所在处位于南海辖区内,符合城镇主要发展方向,具有合法、完备的建设立项审批手续,建筑结构符合相关建筑标准,符合住建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园区建筑面积要求在5万平方米以上,有完整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保产业为主的发展方向。
(四)园区业主承诺在获得认定后5年内不改变园区用途且不作园区产权整体或分割出售。
(五)具有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和专业运营管理团队,配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园环保企业(项目)提供适宜生产经营的硬件保障及项目推介、交易对接、宣传展示、投融资等公共服务。
(六)园区运行情况良好,申请认定时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的30%以上,总体营业收入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认定流程及申报资料
(一)载体园区资格备案
1.备案流程
(1)申请人(已办证土地的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或投资人,储备土地的申请人为区土地储备中心)在完成园区基本硬件建设后,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备案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
(3)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集聚区办公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复审,并根据具体情况将申请资料分送区发改、经促、住建水利、国资、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征求意见;
(4)集聚区办公室整理相关意见并批复备案。
备案期间获得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建设资格,有效期一年。
2.备案资料
(1)《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备案申请表》(附件2-1);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载体园区建设可行性报告、载体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方案(需包括园区现状概况、项目功能规划设计和目标定位、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等内容);
(4)载体园区土地相关资料,包括:土地使用证(集聚区载体园区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为准,如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土地权属资料。如载体园区属于“园中园”项目,则其占地面积以其所在的大园区规划红线图划定的环保载体园区的占地面积为准;若其所在的大园区规划红线图未划定环保载体园区的占地面积,则由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定)、项目所在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5)如由投资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投资人可合法利用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包括土地租赁协议、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等)。
以上资料一式四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
(二)载体园区认定
1.认定流程
(1)申请人(已办证土地的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或投资人,储备土地的申请人为区土地储备中心)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
(3)集聚区办公室委托环保、产业等专家组成审核组,根据《环保产业分类目录》(附件2-2)和环保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已入驻企业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集聚区办公室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根据具体情况将申请资料分送区发改、经促、住建水利、国资、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征求意见;
(4)集聚区办公室整理相关意见,报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并批复认定。
2.认定资料
(1)《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3)和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申请人与入驻企业签署的场地租赁合同、监管协议;
(2)《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2-4);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4)载体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需包括园区建设概况、招商情况、运营情况等内容);
(5)如由投资人提出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投资人可合法利用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包括土地租赁协议、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等)。
以上资料一式四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
四、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运营考核
(一)载体园区应按所申报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二)载体园区经营管理者每年1月向集聚区办公室提交最新的《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3)和载体园区运营情况报告。
(三)载体园区应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载体园区产业情况统计,并配合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四)载体园区认定后一年内,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面积必须达到并维持在占园区建筑面积的50%以上。
(五)载体园区认定后第一年,已入驻环保企业(项目)及环保产业相关的机构、社会组织等总体营业收入需达到2000万元以上,第二年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第三年及后续每年须达到并维持在1亿元以上。
未按上述第(一)、(二)、(三)项要求进行考核,或连续两年未达到上述第(四)、(五)项任意一项相关要求的,视为运营考核不合格,将取消其作为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的资格。
五、被认定为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的,享受《佛山市南海区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南府〔2021〕66号)的相关扶持奖励。
六、本认定办法由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明确载体园区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所属载体项目的管理工作。
附件:2-1.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备案申请表
2-2.环保产业分类目录
2-3.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2-4.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认定申请表
附件2-1
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
备案申请表
(单位盖章)
一、
申报单位情况
拟建园区名称
拟建园区地址
建设单位
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金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资主体情况
投资单位名称
规划总投资(万元)
备注
三、土地使用情况
土地权属
土地性质
土地面积
㎡
拟建建筑面积
㎡
四、
所属镇(街道)初审意见
盖章: 日期:
五、集聚区办公室复审意见
盖章: 日期:
备注
附件2-2
环保产业分类目录
第一部分:制造类
一、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指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放射性污染防治、土壤修复和抽样、噪声与振动控制、环境应急等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制造,包括对下列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制造活动: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二)水污染防治设备;
(三)部分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四)部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处理设备;
(五)土壤污染防治设备;
(六)噪声污染防治设备;
(七)其他相关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如环保救援船、改装特种结构汽车(机动环境监测车、环境应急监测车(船)、遥感监测车)等等。
二、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指对环境中的污染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电磁波等进行监测和监控的专用仪器仪表及系统装置的制造,包括对下列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的制造活动:
(一)水污染监测仪器;
(二)气体或烟雾分析、检测仪器;
(三)固体废物和土壤相关监测仪器;
(四)噪声监测仪器;
(五)其他相关环境监测仪器:如振动监测仪器等、放射性监测仪器、电磁波监测仪器等等相关环境监测仪器。
三、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指对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废物、土壤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污染物处理所专用的化学药剂及材料的制造,包括对下列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的制造活动:
(一)水污染处理;
(二)空气污染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处理;
(四)土壤污染处理;
(五)噪声污染处理;
(六)放射性污染处理;
(七)其他相关环境保护专用药剂材料:如检测试剂等等。
第二部分:非制造类
四、节能环保工程施工
指节能环保类工程主体的施工活动,包括下列节能环保工程施工活动:
(一)节能工程施工;
(二)环保工程施工;
(三)生态保护工程施工;
(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与环境保护相关部分施工活动(如城市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活动中山体复绿、水体生物净化、生态驳岸、废弃地生态修复等)。
五、环保咨询服务
指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咨询与调查等环保类商务服务活动,包括下列环保咨询活动:
(一)环境保护咨询服务;
(二)环境治理咨询服务;
(三)环境影响评价服务;
(四)环境规划与咨询;
(五)环境调查;
(六)环境评估服务;
(七)环保管家服务;
(八)碳减排方案咨询服务;
(九)清洁生产咨询服务;
(十)环境应急预案咨询服务;
(十一)环保设施运营与维护服务;
(十二)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
(十三)环境自动监控、在线监控及运营服务;
(十四)环保工程设计;
(十五)环保技术推广服务;
(十六)资源再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服务;
(十七)环境质量认定服务;
(十八)先进环保质量评估服务;
(十九)环境保护工程专项勘察服务。
六、环保技术研究、试验和应用
指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研发,试验应用以及环境信息技术开发活动,包括下列研发活动:
(一)环境保护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二)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
(三)环境信息化、互联网环境保护平台、互联网环保大数据平台、环境数据库软件等等开发与应用;
(四)环保物联网服务。
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指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对环境和各种污染的综合治理活动。
(一)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
(二)水污染治理;
(三)大气污染治理;
(四)固体废物治理;
(五)危险废物治理;
(六)放射性废物治理;
(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
(八)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
八、其他环保产业
(一)环保标准编制、认证;
(二)环保产品认证服务;
(三)环境排放交易、碳排放交易活动;
(四)环境金融与贸易;
(五)环保人才培育、资质认证;
(六)环保平台运营管理服务;
(七)生态环境团体。
备注:1.本目录由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目录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1号修改单)编写,按国家经济、环保产业发展态势和南海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2-3
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
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网址
所在园区
入驻时间
租用面积
㎡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人员
总数
上年经济指标(万元)
营业收入
利税总额
实交税金
业务范围
所获资质
专利技术
附件2-4
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
认定申请表
(单位盖章)
一、
申报单位情况
园区名称
园区地址
所属镇街
园区网址
运营单位
机构代码
注册资金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二、
投资主体情况
投资单位名称
规划总投资(万元)
已累计投资(万元)
三、
土地使用情况
土地权属
土地性质
总面积
㎡
已建面积
㎡
新建面积
㎡
已出租面积
㎡
平均月租金
元/㎡
月租金收入
万元
四、
入园企业情况
数目(个)
上年度总收入(万元)
上年度纳税额(万元)
从业人员(人)
所有企业
环保企业
知名环保
企业
公共服务
平台
五、认定审批
所属镇
(街道)
初审意见
盖章: 日期:
集聚区办公室
复审意见
盖章: 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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