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区智能工厂认定及资助办法》的通知管委会各办(局)、各园管理局,有关单位: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佛山高新区智能工厂认定及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佛山高新区内企业转型升级,建设一批具有柔性、智能、精细化生产能力的示范工厂,打造以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核心的生态圈,支撑佛山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智能工厂认定及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及资助政策 第六条 智能工厂认定按照“申报、评审、审议、公示和公布”流程开展。 1.申报单位登陆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线提出申请,高新区各园管理局初审推荐。资料审查通过后,企业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2.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认定申报书;(2)企业营业执照;(3)研发人员清单及学历文件;(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6)近三年企业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软件投入清单、发票(复印件)和供应商情况;(7)知识产权权属材料;(8)工业局域网情况报告(已建有工业局域网的企业提供)或者开展工业互联网的规划报告等;(9)其他反映企业智能制造水平的材料;(10)承诺书。
(二)评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核、评审等程序,形成佛山高新区智能工厂推荐名单。
(三)审议 智能工厂推荐名单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形成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 将拟认定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配合配合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调查核实并处理。 公示无异议后,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通过佛山扶持通、佛山高新区官网对外公开发布。
第七条 佛山高新区智能工厂的认定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对获得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鼓励获得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按照“灯塔工厂”评选标准进行建设,被世界经济论坛公布为“灯塔工厂”的另外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与配套支持。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九条 资金拨付。佛山高新区智能工厂认定后,按照佛山高新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做好资金支出审批。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各园管理局,各园管理局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条 信息公开。认定及资助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之外,按照佛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佛山扶持通或佛山高新区官网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由科技创新局对当年度奖励资金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规划和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参照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 经费计提。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作为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专门就工作经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审核监督机制,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有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并做好各园管理局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必要时委托评审机构或项目所在各园管理局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采取通报、撤销资金项目、追缴奖补资金等措施。同时,申报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佛山高新区各类资助项目。申报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采取通报、撤销资金项目、追缴奖补资金等措施。同时,申报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佛山高新区各类资助项目。申报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 2020年11月4日印发
附政策解读:《佛山高新区智能工厂认定及资助办法》政策解读 |